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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7年4月8日19时5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票市营古营镇塔子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高某某、纪某某撞倒。经鉴定:丁某某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清江
魏忠红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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