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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14时10分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票市振兴街东段时被北票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10月9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海鸾

助理检察员:贾妍

2017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

被告人董宏伟,男,1970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00609043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七彩虹路14号3-3-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宏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宏伟于2017年10月5日14时10分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票市振兴街东段时被北票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董宏伟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董宏伟于2017年10月9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宏伟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宏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海鸾

                            助理检察员:贾  妍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董宏伟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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