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7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路**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22时许,在辽宁省北票市市政门前路段,醉酒驾驶牌照为辽N****3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人康某某相撞,将被害人康某某抛至道路右侧,与刘志杰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康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1mg/100ml;被害人康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玉静
助理检察员: 贾 妍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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