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柴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14时许,在北票市章吉营乡路段,驾驶辽N****0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转弯路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行驶张伟驾驶的辽N****D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伟当场死亡。被告人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柴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认定书、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张某某、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晓庆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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