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栋**单元**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安某某于2018年3月5日22时50分许,在北票市和平街25号楼“有家粥铺”店内,与被害人张某某一起吃饭时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在逃)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骶椎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安心欣2019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心欣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心欣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铁成
助理检察员:贾妍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安心欣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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