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街**委**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在北票市南山街舍宅路11号楼南侧路边,用砖头将被害人马某某车牌号为辽N****8号出租车玻璃砸碎,将车内一个望远镜和望远镜包盗走。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在北票市南山街道舍宅路11号楼东侧,将被害人唐某某为辽N****8号出租车车门掰开,对车内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在北票市南山街道舍宅路11号楼东侧舍宅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于某某为辽N****8号出租车车门掰开,对车内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在北票市双河街道银河小区D20楼西侧路边,用砖头将被害人杜某某为辽N****3号出租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在北票市双河街道银河小区D01号楼2单元门前5米处,将被害人赵某某车牌号为辽N****6号出租车车门掰开,盗窃车内7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在北票市银河小区D03号楼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徐某某牌照为辽N****2号出租车车门掰开,对车内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4张;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静
检察官助理:贾妍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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