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辽宁省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2日17时许,在北票市三宝乡扎兰村一组4010号其家中,因琐事与其父亲刘某乙发生争执,并殴打刘某乙,致使刘某乙下牙脱落两颗。经鉴定,刘某乙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裴莹
助理检察员: 刘洋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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