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某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无牌号三轮汽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义县张家堡乡牛家屯村西路口处右转弯时,车厢内乘车人杨某某从车厢内坠落到车外,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某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复印件,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结婚证,办案说明,送达回执,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刘某甲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杨某某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关雪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义县张家堡乡罗家屯村065号;
2、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米刚,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0071233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义县张家堡乡罗家屯村065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米刚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米刚驾驶无牌号三轮汽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义县张家堡乡牛家屯村西路口处右转弯时,车厢内乘车人杨宝国从车厢内坠落到车外,造成杨宝国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米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宝国无责任。
被告人米刚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复印件,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结婚证,办案说明,送达回执,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米福山、全宝艳、全宝柱、刘磊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刚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杨宝国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刚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米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关 雪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米刚现被取保候审于义县张家堡乡罗家屯村065号;
2、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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