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019年8月末9月初的一天、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位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菜农委**组的平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因被告人李某某吸食毒品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其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爽
检察官助理:曲晗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