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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019年8月末9月初的一天、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位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菜农委**组的平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因被告人李某某吸食毒品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其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爽

检察官助理:曲晗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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