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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7********,汉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辽宁省东港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邵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镇**村,因涉嫌包庇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到东港市小甸子镇牌楼村岗头组路段处,与行人史某某相撞,致使史某某死亡。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鉴定,史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此次事故中吕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帮助吕某某藏匿事故车辆,并购买相似三轮摩托车顶替事故车辆,企图帮助被告人吕某某脱罪。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邵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晓超

检察官助理:陈昕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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