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0时40分,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辽B****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屯村民组道口,右转弯进入乡村道,在**汽车电器门前右转弯进入场地掉头时,忽视瞭望,刮撞同向右侧周某某手提铁锹骑行的自行车,致周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某甲未知其车辆撞到人而驾车离开现场。**汽车电器商店老板刘某某发现伤者后拨打电话给被告人孙某甲,告知其驾驶车辆撞到人,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5月4日11时左右驾车返回事故现场,与刘某某、孙某某一起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确为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的事故,于是让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周某某于2020年5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主要责任;经鉴定:证实死者周某某生前下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发生事故后,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某某家属拨打了报警电话。2020年5月5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孙某甲电话传唤至东港市交警大队并进行了询问,其能如实供述交通事故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孙某甲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驾车忽视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海艳
检察官助理:葛耘彤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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