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街**号**, 2018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东港市桥东**美甲店内,趁顾客范某某做美甲时,将范某某放在沙发上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600余元。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东港市桥东**小区对面的**店内,趁店主王某某卖货时,将王某某放在桌子上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
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来到东港市向阳**摩所内,趁服务员吴某某到里屋接水时,将吴某某放在外屋按摩床上的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500余元。
2020年1月1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林某某家楼下将其抓获,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爽
检察官助理:曲晗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