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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巷**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09月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08月13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0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04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5月0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07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接到其朋友马某乙电话后在本市城东区盛世桃园洗浴前见面,双方达成毒品交易的口头协议,后马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马某甲转账1800元。当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将一包用卫生纸包裹的疑似毒品在本市城东区互助东路交警队对面交给马某乙。2019年4月25日,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物合计总净重4.6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VIVO牌Y93S手机一部、VIVO牌Y81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指认照片、上交(入库)毒品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清单、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机动车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尿液/唾液检测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457号《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2张、现场搜查视频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因犯毒品犯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淑

2019年81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起诉书拾份、换押证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贰张、现场搜查视频光盘壹张、

               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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