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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某某有限公司签约演员。出生地某某省市,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室,现住某某市某某区 小区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所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律帮助律师邹鑫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至8月25日间,先后7次在北京市西城区盒马生鲜超市红莲店内盗窃超市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1657.9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被民警抓获。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对被盗商品进行买赔,获得被盗超市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单位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雯娜

2020年6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卷宗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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