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大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年**月**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老挝人“阿某”(目前尚未查到此人)合伙盗窃,由“阿某”进入“**供销社烟花爆竹农资门市”将被害人依某某放在店铺内躺椅上的装有现金约12000余元的土黄色腰包窃取,从该店铺后门递给在后门外接应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拿到腰包后骑着自己的黑色踏板摩托车迅速离开。随后王某某来到勐腊县**镇**农场**场大桥等候“阿某”,“阿某”到后将包内的现金拿出,分给王某某现金6400元。王某某将分得的现金4500元人民币存入自己在**市新开的****银行卡内,其余赃款被王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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