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屯**组,现住山东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山东省**市**烧烤店的烧烤师。2011年12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以昵称为“**”的微信号在一款游戏微信群里添加了被害人唐某某为好友。两人微信聊天中,王某某自称系未婚青年,经营一家烧烤店,希望能与唐某某处对象,唐某某信以为真,二人在微信上互诉情感。王某某取得唐某某信任后,便以手机损坏需更换要用钱、驾车撞人后赔偿需要用钱、经营的烧烤店面扩展需要用钱等为由,向唐某某“借钱”,唐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花呗向王某某转账共计52600元。后唐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催要“借款”,因王某某将唐某某的转款用于游戏充值和日常生活挥霍,无力偿还,便将唐某某微信删除,拒绝接听电话,不回短信,唐某某感觉被骗遂报警案发。
案发后,王某某的家人向唐某某退赔52600元,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之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曾经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倩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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