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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农民,住********。****年**月**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姜某甲醉酒后驾驶载有**姜某乙(被害人)的****号**轿车,沿**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米处(****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号****货车相撞,造成姜某甲、姜某乙受伤,姜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姜某乙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检测,被告人姜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姜某甲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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