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蓝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0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住蓝某某000000000000,个体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蓝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9时11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000000号小轿车沿107省道北侧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4km+450米处(影视城南门东侧),恰逢行人顾00由南向北横穿道路,因刘某一夜间驾驶车辆超速(限速60,实际83km/h)加之顾00横过道路没有确认安全,致使车辆右前部与顾00相撞,之后车辆撞上道路中心水泥墩,造成车辆和水泥墩受损,顾00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4日蓝某某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一负主要责任,顾00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处理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余00证言;
5嫌疑人刘某一供述;
6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刚强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