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街**村**巷**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被蓝某某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7时许,接群众报案,蓝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前往蓝某某蓝关街办长坪路雷某某家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在此殴打他人的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该陈拒不配合。民警对陈某甲进行控制并带离现场时,该陈用脚蹬踏民警毛某某,并不断大声辱骂民警。处警民警依法将陈某甲传唤至城关派出所办案工作区后,面对民警询问,陈某甲破口大骂,并言语威胁,致询问工作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城关派出所证明、警官证复印件;
2、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案件调解协议;
3、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珂
2020年6月28日
附:1.案卷三册,电子卷光盘二张;
2.视频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注: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蓝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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