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营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营山县宝珍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由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宣汉县老君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西桃园**楼*层**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雄。
被告人黄某某,女,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新园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影,陈强文。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自1997年以来信仰三赎基督。2018年下半年,其受三赎基督上级的指派,担任南充、蓬安三赎基督小会执事。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管理、任命、牧养南充小分会执事李某某(另案处理),蓬安小分会执事张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成都小分会执事黄某某等,并管理上述小分会执事所及下属教会。分别有:南充教会执事及信徒有曹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庹某某、滕某某、杨某甲、曾某某、侯某某、龚某某等人;蓬安教会执事及信徒有张某甲、杨某某、明某甲、明某乙、胡某某、肖某某等人;成都小分会执事及信徒有黄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
2、被告人张某某,自2005年以来信仰三赎基督。2018年下半年,受三赎基督上级的指派,担任营山三赎基督小会执事。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管理、任命、牧养营山小分会执事李某甲(另案处理)及其下属教会,营山教会执事及信徒有骆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康某某、吴某某、郭某某、龚某甲等人。
3、被告人杨某某,2018年下半年,由刘某某发展信仰三赎基督, 2018年12月,受刘某某上级的指派,担任蓬安三赎基督小分会执事。管理的教会执事及信徒有祝某某、肖某某、陈某甲等人。
4、被告人黄某某,自1997年以来信仰三赎基督,2017年以来先后担任蓬安、南充小分会执事,并负责管理蓬安、南充部分教会,2018年下半年,其受三赎基督上级的指派,担任成都三赎基督小分会执事。曾管理的教会执事及信徒有:蓬安教会胡某某、祝某某、明某甲、明某乙等人;南充教会庹某某等人;成都教会点何某某、陈某某等人。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负责指导、了解其所管理的教会工作开展情况,传达上级教会的指示,下发上级教会的见证资料、《灵歌》视频、教会道理等;安排收集其管理教会的新的见证资料、统计报表等,交给其上级;要求下级对下属三赎基督教会及教会点的统计报表中的信徒数据及时更新、补充,恢复以前三赎基督的教会点,传播《灵歌》视频,发展新信徒等。
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在担任小分会执事期间,根据上级刘某某安排,将组织的下发的《灵歌》视频、见证资料下发给其管理的教会人员,组织信徒学习,收集见证事例,统计其管理的教会信徒数据并上报。
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为了组织、发展、宣扬三赎基督,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将24部《灵歌》视频及见证、教会道理等宣传资料传播给其所管理的教会人员,并要求他们传播和组织学习。其中:
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将《灵歌》视频传播其管理的小分会执事:张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该《灵歌》视频先后传播的人员有:曹某某、郑某某、庹某某、滕某某、杨某甲、曾某某、侯某某、明某甲、明某乙、陈某乙、胡某某、杨某乙、肖某某、陈某甲、祝某某、何某甲,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500余部,传播的宣传资料共计140余份。
被告人张某某将《灵歌》视频传播给其管理的营山小分会执事李建国,该《灵歌》视频经李建国先后传播的人员有:骆某某、肖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康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人,共计180余部,传播的宣传资料140余份;
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将该《灵歌》视频传播给肖某某、陈某甲、祝某某等人,共计50余部,传播的宣传资料共计10余份。
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将该《灵歌》视频传播给: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40余部。
经南充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灵歌》视频及宣传资料均系邪教宣传品。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提任门徒会小会执事期间,每年领取看顾费,并给其管理的人员李某某、黄某某等发放看顾费。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关于三赎基督邪教名称的说明、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等;
2、证人许某某、刘某乙、侯某某、杨某甲、滕某某、王某乙、陈某甲、杨某乙、陈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同案犯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曹某某、肖某甲、骆某某、王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光盘19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丽琼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2册,光盘19张;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22份,认罪认罚资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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