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营检公诉刑诉〔2019〕214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营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至5日的晚上,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肖某某、王某某、侯某某、龚某某等人在金鼎会所、“巴哈咖啡”、荣华酒都开设赌场,采取使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设立赌局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6月3日晚上,抽头盈利26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日晚上抽头盈利37000元,5日晚上抽头盈利10300元。被告人龙某某和侯某某各自占一个股份,肖某某与龚某某始终共占一个股份,宋某某在金鼎会所与王某某共占一个股份,马某某、邓某某在“巴哈咖啡”、荣华酒都共占一个股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消费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入股坐庄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盈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冲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