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边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先后多次将营口市老边区中小企业园内李某某经营的**厂内的聚乙烯塑料颗粒盗走,共计8吨。经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心认证,被盗聚乙烯塑料颗粒价值人民币4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 楠
代理检察员: 于欣弘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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