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G23****(*),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广东省**市**管理有限公司,家庭住址为香港**花园**座**楼**室,现住广东省**市**座**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芦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某某从2008年开始在广东省从事服装方面的国际贸易。2011年至2014年期间,因获知中国内地居民在东南亚投资办厂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被告人关某某为获取护照等身份证件,在江西省芦溪县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下冒用江西省芦溪县**乡**村**号居民林**的身份信息,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了相片是关某某本人,年龄、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林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6031219**********)、护照(证件号码E********)和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06******),并于2017年上半年持护照往返中国、柬埔寨2次,2017年6月持护照往返中国、新加坡1次,2019年2月份持护照往返中国、缅甸1次。
2013年左右,被告人关某某在香港男子“阿强”(公安机关称身份不详,现在逃)的帮助下冒用广东省**市**县**镇**村委**村12号居民陈某某身份信息,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了相片是关某某本人,年龄、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为陈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4532219**********)、护照(证件号码E25******)和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81******),并于2013年至2014年间持护照往返中国、柬埔寨1次,持港澳通行证往返内地、澳门2次。
2019年5月3日,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机场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关某某查获并移交萍乡市芦溪县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关国泰冒用林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人口信息表、公安部出入境系统查询记录、扣押清单、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钟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剑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交证据4件。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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