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5时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菏泽市沙马路行驶至菏泽市**镇**庄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其他书证材料;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帅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郓城县**乡**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鉴定人_(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_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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