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莎车县院公诉刑诉〔2017〕37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XX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依法被莎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XX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依法被莎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XX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依法被莎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XX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依法被莎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布杜赛麦提·萨迪尔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在莎车县XX乡、XX乡、XX镇范围内翻墙进入的方式,跟同伙图某某和阿某某一起做案4次,跟同伙图某某一起做案3次,跟同伙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一起做案1次,跟同伙艾某某一起做案1次总共盗窃9次,偷走被害人萨某某等被害人的价值54145元的财物。破案后损失没有追回。
被告人图某某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20日期间在莎车县XX乡、XX乡、XX镇范围内翻墙进入的方式,跟同伙阿某某和阿某某一起做案4次,跟同伙阿某某一起做案3次,跟同伙阿某某和艾某某一起做案1次总共做案8次,偷走被害人图某某等被害人的价值47650元的财物,破案后损失没有追回。
被告人阿某某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20日期间在莎车县XX乡、XX乡、XX镇范围内翻墙进入的方式跟同伙阿某某和图某某一起做案4次,跟同伙阿某某和艾某某、图某某做案1次,总共做案5次,盗窃被害人库某某等被害人的价值15660元的财物。破案后损失没有追回。
被告人艾某某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在莎车县、XX乡、XX镇范围内翻墙进入的方式,跟同伙阿某某和阿某某、图某某一起做案1次,跟同伙阿某某做案1次,独自一人做案1次,总共盗窃被害人亚某某等被害人的价值44680元的财物,破案后38410元的损失追回。其他损失没有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阿某某、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到案经过,收款收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图某某等10 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莎车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号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莎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叶赛尔塔西
书记员:吐尔洪·艾拜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莎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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