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3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与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与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部分。
2017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在电白区水东镇**村**堂超市旁经营摩托车修理店的被害人黄某某产生纠纷,随后刘某某伙同三名男子(身份未明)持刀及木棍将黄某某殴打致伤,并将黄某某停放在修理店旁边的一辆松花江牌(车牌号:粤K6N****)小车的前后档风玻璃及四个车门的玻璃全部打烂后逃跑。经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打砸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870元。
二、盗窃罪部分。
2019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的小车(粤KU****,为套牌车)因在水东镇**小区门口路段乱停乱放,被水东交警中队扣押在电白区货运停车场内。刘某某在未经交警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潜入车辆保管场内用备用钥匙开走该套牌小车。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套牌小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军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