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片,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他人以冒充熟人的方式诈骗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当时通过其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05000555****)向陈某乙(另案处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2872874****,已扣押)汇入5万元,该5万元后被分三笔分别汇入陈某乙、陈某丙的银行卡,其中一张开户陈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84007075****,已扣押)被汇入2万元,该资金民警已冻结并在进一步返还给事主;一张开户陈某丙的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592001172****)被汇入2万元;一张开户陈某丙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01600317****,已扣押)被汇入1万元。随后,陈某丙的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592001172****)向陈某丙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01600317****)汇入7999元。被告人陈某甲持该工商银行卡取走人民币17900元(详见资金流向图),民警已依法将该资金返还给被害人。
2、被害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他人以冒充熟人的方式诈骗5万元人民币,由其女婿李某某通过在银行柜台将5万元汇入陈某乙名下的一张账号为622848012872874****的农业银行卡。该卡已被民警当场扣押,涉案的5万元已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冻结,待进一步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赃款,仍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红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赃款53993.8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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