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屋村*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英德市英城城西居委会马口小学门口处向陈某甲追债时,与陈某甲弟弟陈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陈某甲大哥陈某丙见此后上前劝架,被告人莫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铁链打伤陈某丙的头部。之后,同村村民陈某丁到场后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莫某某又用拳打伤陈某丁的鼻梁。经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丁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到英德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赔偿了陈某丙、陈某丁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昌永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屋村*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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