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4日向其告知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苏某某、张某养、邓某健、陈某靖、范某甲、范某乙、张某日、沈某某(均已判刑)、姚某某(在逃)等人在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白沙村委会坑尾村小组张某养的自留山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经商议,非法采矿点的大部分出资由苏某某负责并占该非法采矿点的大部分股份,张某养提供其所占有的自留山地进行开采稀土矿,谢某某出资4万元占该非法采矿点的10%股份,其余股东均作部分出资并占该非法采矿点的若干股份,在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过程中,苏某某负责管理矿点的日常事务和利润分配。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该矿点的72包湿稀土矿,经称重为3360公斤,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0560元,后经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四〇队分析测试,认定该稀土矿矿种为以重稀土为主的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混合稀土矿。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苏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白沙村委会坑尾村民小组庙背稀土矿矿石量为41457吨(稀土氧化物为44.3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99.24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99.2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宏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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