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6040450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大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裕民村沙包组8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至5月20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白象绿洲小区一期36幢1单元1901室,被告人王某提供自己租赁的房屋用以组织“摇单双”赌博,并提供赌具、安排胡某西(另处)负责摇宝、支付其报酬。被告人王某共计开设赌场7次,抽头渔利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 证人丁某良、吴某召、王某雨、高某、江某根、陶某清、胡某文、查某成、管某标、谷某云、罗某健、朱某凤、桂某、李某、刘某松、罗某水、张某苹、何某花、邓某龙、张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及同案犯胡某西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靓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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