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一部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住云南省保山市**区**乡**村委会**组**号,200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腾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腾某边境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保山市公安局腾某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腾某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到腾某市**镇**村村委会**小组**号寸某某家牛圈,将寸某某关在牛圈里的一头“红安克斯”品种黄牛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3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黄牛1头,价值人民币1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以旺
检察员:李 强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腾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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