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层**号。2014年9月18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23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月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法轮功”邪教活动。其2018年3月23日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又于2019年12月24日在咸阳市秦都区**路,**银行至**小区附近,进行法轮功传播活动,向过路群众散发邪教宣传品,被民警查获,当场收缴其携带的各类书刊、宣传册、台历、卡片等邪教宣传品28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2年内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向他人传播各类邪教宣传品28份,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秦都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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