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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01时30分,王某某驾驶陕D****9牌号小型轿车沿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口处,被陈阳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王某某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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