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01时30分,王某某驾驶陕D****9牌号小型轿车沿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口处,被陈阳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王某某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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