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A3S55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贡县子里甲乡供电所至子里甲乡街道一心堂药店时,被福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4月19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300.32mg/100ml。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及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木惠瑛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77020****;
2.本案诉讼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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