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二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新罗*****号燃油助力车(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车属普通两轮摩托车范畴)上道路行驶,途经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路大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龙岩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量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血样。
2.书证: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鉴定意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郑晓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