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1992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4月19日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时期)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邱某某(已判刑)陆续以焊接钢管、安装瞄准镜等方式改装了2支射钉枪用于上山打猎。2016年下半年,邱某某(已判决)将上述改装的其中1支射钉枪交由被告人吴某某保管,被告人吴某某将该把改装射钉枪藏匿于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自住房屋背后山上一简易草棚内。2018年9月5日,民警巡查至邱某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弹75发、钢珠59粒,后民警又在邱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带领下,找到被告人吴某某藏匿的另外一把改装射钉枪。经鉴定,前述被查获的2支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小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储存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荔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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