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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二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4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高速公路龙岩**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龙岩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9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血样。

2.书证: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现场调查笔录和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文

2020年4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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