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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龙岩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到龙岩市新罗区**城农贸市场送菜。被告人陈某丙到被害人陈某乙店铺向其讨要所欠菜款,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叶某某在市场卸完菜后发现被告人陈某丙在与被害人打架,遂上前帮忙一起殴打被害人陈某乙。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龙岩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陈某丙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各项损失共14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的身份证明、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艳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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