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号**栋**楼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铃木牌女士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菜场出发,沿着白渚路至五一路路段行驶,途经邵武市五一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对虞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8********。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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