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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5月至6月间,在郑某乙(在逃)、郑某丙(已起诉)召集下,先后伙同李某某(在逃)、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柯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永春县**镇**村**号,通过雇请他人建立虚假赌博网站,并虚构单身男子身份,以交友婚恋和可以利用赌博网站漏洞进行赢利为由,诱骗陈某某、石某某、艾某某等人将投注款项329922元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据为己有。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1月2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赌博网站截图等书证;3.证人郑某戊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取款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定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及光盘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及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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