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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安溪县凤城**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在安溪县金谷镇、凤城**小区等地,利用手机登陆微信号******(昵称龙凤集团),后以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为依据,接受微信好友“周某666”(微信号******)等人的下注,并通过手机微信进行款项结算,以此进行竞猜对赌活动。至被查获时止,共接受微信好友“六合彩”投注31482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微信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历思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工作记录等笔录;

6、取款录像截图、手机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和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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