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铲车司机,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住江西省石城县**镇***宾馆***房间。2018年4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退查重报,同年7月1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5日凌晨至2018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与黄某甲取得联系(已判刑)并告知其有“冰毒”出售,后黄某甲同意了以270元每克的价格从邓某某处购买20克“冰毒”。2018年1月15日至1月16日期间,黄某甲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计转账了3300元到邓某某的微信账户上,另外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到邓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双方约定剩余100元款项由黄某甲先欠着。2018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收受上述款项后将20克“冰毒”带至石城县**镇**路黄某甲的五金装潢店交给黄某甲。黄某甲随后将上述毒品藏于自己店内旧的工作服里面。同日,公安民警将吸食毒品后的黄某甲抓获但未能查获上述毒品,经检测,黄某甲尿检结果呈阳性。后黄某甲在行政拘留结束后将上述毒品吸食完了。
2.2018年4月17日18时许,许某某(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邓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邓某某,邓某某在收受上述款项后将0.2克“冰毒”送至石城县**镇***下面的**银行路边交给许某某,后“冰毒”被许某某吸食。2018年4月25日,经检测,许某某尿检结果呈阳性。
2018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石城县**镇****建设工地上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但归案后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月至2月份期间,多次与证人温某某、黄某乙等人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3月23日又因吸食毒品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等相关书证;2.黄某甲、许某某等人的尿检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黄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斌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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