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村**组,2020年5月30日因交通肇事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许,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沿眉县凤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冠森家居城北侧丁字路口时,与同向前方右转弯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郑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郑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眉县交警大队【2020】第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仲裁调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洪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新生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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