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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正式职业,现住址: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蒙G9P22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双台子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立交桥附近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2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案车辆VIN代码拓印膜及照片等;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谋静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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