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皮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1182号
被告人艾xx,男,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119xx,高中文化程度,新疆xx市,住xx市xx乡xx村十队xx号,无固定工作(原皮某某公安局民警,2017年9月18日被开除公职),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刑事拘留;2018年9月8日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艾xx在木奎拉乡马扎敦村村警时,另案处理的阿xx被送到教培中心后,被告人艾xx不追究责任为由,骗取5千元。
2)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艾xx尔在木奎拉乡马扎敦村村警时,告诉木奎拉乡马扎敦村的努xx如果给自己5千元,会让他从教培回归家庭。结果努xx给被告人艾xx3千元。
3)2015年-2017年,被告人艾xx在木奎拉乡马扎敦村村警时,多次在叶城县德龙酒店,皮某某温州大酒店,木奎拉乡马扎敦村村警室,木奎拉乡马扎敦村的阿xx等4个地方组织赌博,安排努xx分红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皮某某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艾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30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热西旦·努尔麦麦提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皮某某看守所。
2.起诉书8份。
3.案卷材料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