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9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陕西**人,现住**县城**路***号。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6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所经营的留坝县**家电受留坝县财政局、经贸局委托为留坝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现场垫付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这一职权便利,先后冒用陈某甲、黄某某等农民的身份信息资料通过家电下乡信息销售及管理系统中虚列了157笔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并向城关镇财政所申报结算,骗取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7813.47元,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回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熊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在从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并代垫补贴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留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 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8********、39*****;
2、案卷材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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