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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公诉刑诉〔2018〕89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2118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0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文某某经上线贺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加入“互联网投资龙爱物联网平台”,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文某某在**小区自己家中申请成立创业中心,积极发展马某某、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成为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记酬和返利依据。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文某某发展包括本人层级在内的会员达30层级,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05433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32个),下线会员共有35层。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书面证明、龙爱量子平台直推数据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柴某某、范某某、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提供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峰

代理检察员:吴淑慧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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