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谢平冲,曾用名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乡**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平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6日将本案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平冲于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在潮州市枫溪区财富中心南风里B区靠潮汕公路侧巷(B区首层5区3号门前)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甲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谢平冲用右手推了郭某甲胸部一下,致郭某甲倒地受伤晕迷不醒。后郭某甲被送到医院抢救,至2019年11月27日凌晨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本例死者郭某甲符合与人打架过程中被推倒地致重型颅脑损失,开颅术后,继发脑死亡,电解质紊乱,肾功能障碍,急性小叶性肺炎,中重度贫血,凝血功能障碍,多器官衰竭死亡。
被告人谢平冲于2019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是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郭某乙、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平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电子、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平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20年5月12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平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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