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潢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詹**(曾用名詹*乙,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56********,汉族,初中毕业,潢川县上油岗乡****组村民组长,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上油岗乡******号,住潢川县********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1日10时许,王**、马**(已判刑)经预谋后,趁潢川县上油岗乡宋寨沙场无人之机,将275立方米河沙卖给杨**,后被告人詹**及罗**、熊**、崔**(已判刑)也参与帮助王**、马**盗窃。王**、马**共获赃款16600元。被告人詹**分得赃款1700元,罗**分得赃款1700元,王**、马**各分得赃款5100元,熊**、崔**各分得赃款1500元。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275立方米河沙价值人民币19250元。案发后,犯罪所得赃款16600元已退还给沙场老板耿**。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詹**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土地租赁协议、协议书、关于上油岗宋寨旱沙场遗留河沙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马**、罗**等1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潢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士坤

检察官助理:李  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詹**现住潢川县**村**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24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