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1048119**0**7**17,汉族,**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乡**村3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9月1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舞阳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舞阳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舞阳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前科证明、案件侦破经过、无驾驶证证明;被告人付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河南省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28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并建议使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志远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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